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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体钢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2016-04-14 10:35:27  来源:延中五金
    气体钢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十八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氧气汇流排、乙炔汇流排、车间集中供气、氧气接头箱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六十九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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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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